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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1.
裁判字號:
30 年渝上字第 4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親屬相姦生子後結婚者,除其結婚有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所列情形外,依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之規定,其子固應視為婚生子,惟族中禁止此種婚 生子登入族譜之慣行規約,既不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亦無背於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自有拘束族人之效力,不得以民法上認其有婚生子之身分 ,要求登入族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