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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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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106 條
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應為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之外部界限,本章未明文規定該界限應具有A級完整性者,得為裝置窗及舷窗而貫穿。該界限各門之材料並得採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但液貨泵室之天窗,不在此限。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
第 103 條
第伍等級船舶之船體結構、起居艙空間與服務空間內之艙壁及構造細目準用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但:
一、適用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時,僅應使用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方法 IC。
二、液貨泵室之天窗應為鋼質未含任何玻璃,並能自該泵室外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