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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前三項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7 年 04 月 15 日
要旨: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所謂:「公司不得減少其資本總額」,其 立法意旨係藉此以確保有限公司之財產,不使無端減少,而維護有限公司 之信用。茲被上訴人公司之財產已被股東分配殆盡,處於真空狀態,此項 分產行為違反上開規定,自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