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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男子與女子間類似夫妻之結合關係,雙方雖得自由終止,但男子無正當理 由而終止,或女子因可歸責於男子之事由而終止者,如女子因此而陷於生 活困難,自得請求男子賠償相當之贍養費,此就男子與女子發生結合關係 之契約解釋之,當然含有此種約定在內,不得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 規定,於此情形無可適用,遂謂妾無贍養費給付請求權。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規定,限於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 於生活困難者,始得適用,夫妻兩願離婚者,無適用同條之規定,請求他 方給付贍養費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