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054 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1.
裁判字號:
廢
67 年台上字第 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十款所定被處三年以上之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 被處徒刑者,係指被處徒刑之判決已確定者而言。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四 條所定知悉其情事,應自知悉被處徒刑之判決確定時起算,上訴人主張應 自被處徒刑之判決確定時起算,自嫌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