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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連接煙罩之排煙管,其構造及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厚度一‧五八公厘(十六號)以上之鐵板,或厚度一‧二七公厘(十八號)以上之不銹鋼板製造。
二、所有接縫均應為水密性焊接。
三、應就最近捷徑通向室外。
四、垂直排煙管應設置室外,如必需設置室內時,應符合本編第九十二條第六款規定加設管道間。
五、不得貫穿任何防火構造分間牆及防火牆,並不得與建築物任何其他管道連通。
六、轉向處應設置清潔孔,孔底距離橫管管底不得小於四公分,並設與管身相同材料製造之嚴密孔蓋。
七、與易燃物料間之距離,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
八、設置於室外之排煙管,除用不銹鋼板製造者外,其外面應塗刷防銹塗料。
九、垂直排煙管底部應設有沉渣阱,沉渣阱應附有適應清潔孔。
十、排煙管應伸出屋面至少一公尺。排煙管出口距離鄰地境界線、進風口及基地地面不得小於三公尺。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
機械通風設備及空氣調節設備之風管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採用鋼、鐵、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材料製造。
二、應具有適度之氣密,除為運轉或養護需要面設置者外,不得開設任何開口。
三、有包覆或襯裡時,該包覆或襯裡層均應用不燃材料製造。有加熱設備時,包覆或襯裡層均應在適當處所切斷,不得與加熱設備連接。
四、風管以不貫穿防火牆為原則,如必需貫穿時,其包覆或襯裡層均應在適當處所切斷,並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
五、風管貫穿牆壁、樓地板等防火構造體時,貫穿處周圍,應以礦棉或其他不燃材料密封,並設置符合本編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防火閘板,其包覆或襯裡層亦應在適當處所切斷,不得妨礙防火閘板之正常作用。
六、垂直風管貫穿整個樓層時,風管應設於管道間內。
七、除垂直風管外,風管應設有清除內部灰塵或易燃物質之清掃孔,清掃孔間距以六公尺為度。
八、空氣全部經過噴水或過濾設備再進入送風管者,該送風管得免設前款規定之清掃孔。
九、專供銀行、辦公室、教堂、旅社、學校、住宅等不產生棉絮、塵埃、油汽等類易燃物質之房間使用之回風管,且其構造符合下列規定者,該回風管得免設第七款規定之清掃孔:
(一)回風口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二點一公尺以上。
(二)回風口裝有一點八毫米以下孔徑之不朽金屬網罩。
(三)回風管內風速每分鐘不低於三百公尺。
十、風管安裝不得損傷建築物防火構造體之防火性能,構造體上設置與風管有關之必要開口時,應採用不燃材料製造且具防火時效不低於構造體防火時效之門或蓋予以嚴密關閉或掩蓋。
十一、鋼鐵構造建築物內,風管不得安裝在鋼鐵結構體與其防火保護層之間。
十二、風管與機械設備連接處,應設置不燃材料製造之避震接頭,接頭長度不得大於二十五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