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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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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03 條
第一百零一條情形,於法院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團體鑑定前,當事人、辯護人得陳述意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第 101 條
法院依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認有鑑定之必要,且實施鑑定需相當時日者,宜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於準備程序命為鑑定。
前項情形,鑑定結果之調查應於審判期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