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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