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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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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013 條
(刪除)
1.
裁判字號:
75 年台上字第 18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妻以受贈之金錢購買不動產,僅受贈物之狀態有變更,該不動產仍為妻之 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
2.
裁判字號:
27 年渝上字第 5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 特有財產者,為妻之特有財產,妻在結婚前尚未取得妻之身分,固無所謂 妻之特有財產,惟贈與人聲明受贈人日後結婚為人妻時,贈物為其特有財 產者,亦有該條款之適用,日後該受贈人結婚,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 產制者,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但書之規定,此項贈物自不在聯合財產之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