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匯流排與導線之支撐及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匯流排及導線裝設於配電盤或配電箱:
(一)匯流排與導線之裝置,應使其不受外力損傷,並應予牢固於適當之位置。
(二)接戶配電盤內應配置中隔板,使未絕緣、未接地之接戶匯流排或接戶端子不致暴露,避免人員不經意碰觸。
二、匯流排及導線之配置應避免因感應作用造成過熱。
三、進屋導線端之配電盤或配電箱,在盤上或箱內應有符合表二六~一規定之接地導線裝置,以供接戶線電源側被接地導線與配電盤或配電箱之構架連接。所有配電盤或配電箱應以符合表二六~一規定適當線徑之設備搭接導線搭接一起。
四、配電盤及配電箱內負載端子,包括被接地電路端子,及設備接地導線連接至接地匯流排之配置,其接線不得跨越或穿過無絕緣之非接地導線匯流排。
五、三相匯流排A、B、C相之安排,面向配電盤或配電箱應由前到後,由頂到底,或由左到右排列。在三相四線△接線系統,B相應為對地電壓較高之一相。
六、配電盤或配電箱內裝設符合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之非接地系統者,現場應予清楚且永久性地標示如下:
┌──────────┐
│注意 │
│非接地系統 │
│線間電壓為 伏特。│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五○伏以上,低於六○○伏之交流電源系統,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接地:
一、專用於供電至熔解、提煉、回火或類似用途之工業電爐。
二、獨立電源供電系統僅供電給可調速工業驅動裝置之整流器。
三、由變壓器所供電之獨立電源供電系統,其一次側額定電壓低於六○○伏,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該系統專用於控制電路。
(二)僅由合格人員監管及維護。
(三)連續性之控制電源。
四、存在可燃性粉塵之危險場所運轉之電氣起重機。
非接地系統電源處,或系統第一個隔離設備處,應有耐久明顯標示非接地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