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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於最高使用周速度在每分鐘四千八百公尺以下之切割研磨輪,使用壓延鋼板製作之護罩,其厚度應依研磨輪厚度、研磨輪直徑及護罩板區分,具有附表三十一所定之值,不受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使用鑄鐵、可鍛鑄鐵及鑄鋼等製成之護罩,供前項切割研磨輪使用者,其厚度準用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使用鋁製成之護罩,供第一項切割研磨輪使用者,其厚度不得低於鋁之抗拉強度值乘以附表三十二所定之係數所得之值。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帶型護罩以外之使用壓延鋼板為材料之護罩,其厚度應依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研磨輪厚度及研磨輪直徑,不得低於附表二十七所定之值。
護罩以鑄鐵、可鍛鑄鐵或鑄鋼為材料者,其厚度應依材料種類,在前項所定之厚度值乘以附表二十八所定之係數所得之值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