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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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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第 101 條
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6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9 年 09 月 12 日
解釋文:
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 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本院釋字 第一二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2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6 年 07 月 05 日
解釋文:
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應如何保障,憲法未設有規定。 本院院解字第三七三五號解釋,尚不發生違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