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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003-1 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1.
裁判字號:
廢
33 年上字第 68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夫妻間如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五條、第一千零二 十六條之規定,夫於家庭生活費用有支付能力時,除妻有不得請求支付之 法律上原因外,應由夫就其財產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