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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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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001 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9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或在訴訟上和解成立後,仍不履行同居義 務,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一 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所謂夫婦互負同居之義務,乃 指永久同居而言,要非妻偶爾一、二日或十數日住居夫之住所,即屬已盡 同居之義務。
2.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63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妻將其特有財產攜回母家,夫不能因此即拒絕與妻同居。
3.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14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時,雖未達結婚年齡,然在未經訴請法院判決撤銷 其結婚以前,其夫妻關係仍屬存在,不得拒絕與被上訴人同居。
4.
裁判字號:
廢
30 年滬上字第 1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扶養之程度應按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 之,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九條所明定,夫不與妻同居,應由夫供給妻之生 活費用者,雖非同條所稱之扶養,而其供給費用之數額亦當準用該條定之 。
5.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9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一)未成年人結婚雖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然在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 九百九十條之規定,訴經法院撤銷其結婚以前,仍不失為夫妻,依 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之規定,自亦互負同居之義務。 (二)夫秉性愚鈍缺乏常識,並非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所謂不能同居之正 當理由。
6.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5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雖得請求由家分離,但該家屬與家長間別有不得請求由家分離之法律關係 者,仍不在此限。夫妻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互負同居之義務,為民法 第一千零零一條之所明定,故夫為家長時,除離婚及撤銷婚姻時,其妻當 然由家分離外,妻不得援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對於其夫請 求由家分離。
7.
裁判字號:
廢
29 年上字第 2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妻因不堪其姑之虐待回母家居住,而其與夫同居必將受姑虐待之情 狀現尚存在者,不得謂非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二)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拒絕與他方同居 ,即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
8.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24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一)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五 條規定,他方固得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而在婚姻未撤銷前,究不能 以此為拒絕同居之理由。 (二)上訴人在原審僅請維持第一審駁回被上訴人同居之訴之判決,並未 以被上訴人於結婚時不能人道為原因,對被上訴人提起撤銷婚姻之 反訴,在原法院自無從逾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就其婚姻之應否撤銷 予以裁判。
9.
裁判字號:
27 年渝上字第 3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者,家庭生活費用如夫有支付能力雖應由夫負 擔,但妻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拒絕同居者,不得向其夫請求支付別居時 期之生活費用。
10.
裁判字號:
27 年渝抗字第 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命夫妻之一方同居之判決,既不得拘束身體之自由而為直接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間接強制之執行方法,依同條 第二項之規定又屬不能適用,此種判決自不得為強制執行。
11.
裁判字號:
廢
27 年上字第 14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妻除招贅外既應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自應在夫之住所與夫同居,不得藉口 其父母在堂,主張應在其母家所在地與夫同居。
12.
裁判字號:
廢
23 年上字第 10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上已不認妾之身分,納妾未經妻明示或默示之同意者,如使妾與妻同 居一家,自應認妻有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但書所稱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13.
裁判字號:
廢
23 年上字第 9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所規定之夫妻同居義務,惟已結婚而有夫妻之身分者 始負擔之,若僅訂有婚約而未結婚者,不負與他方同居之義務。
14.
裁判字號:
22 年上字第 18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之一方出家為僧或為尼者,雖依其教規不得有配偶, 而其夫妻之關係並不因此當然消滅。
15.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16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妻對於夫有同居之義務,苟非有不堪同居之事由,即不得訴請別居。
16.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10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夫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應互負同居之義務。
17.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別居與離異係屬兩事,別居者事實上夫婦不同居,而婚姻之關係依然存續 ,與離異之消滅婚姻關係者不同。
18.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269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茍非有正當理由,即不得由一造 拒絕同居。
19.
裁判字號:
廢
18 年上字第 21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妻有與夫同居之義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非證明有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其 他正當理由,不得請求給養分居。
20.
裁判字號:
廢
18 年上字第 26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夫妻固有同居之義務,惟果有正當原因亦非絕對禁止別居,若妻因受夫之 家屬虐待,願與夫同居,而不願與夫之家屬同居,虐待果屬真實,即不能 謂絕無斟酌准許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