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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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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裁判字號:
廢
23 年上字第 7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等以危害民國為目的而組織團體,應構成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 之罪,雖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僭竊土地,紊亂國憲,合於刑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但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援引危 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