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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除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的指數名稱。
二、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載明簽約主體與其義務與責任、指數名稱之授權使用、指數授權費、契約終止相關事宜及其他重要內容。
三、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其通知及公告方式。
四、持有標的指數之成分資訊與公布週期。
五、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申購買回方式及參與契約重要內容等相關事項。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得不記載基金之發行總面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得否追加發行等事項。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 EN
期貨信託契約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期貨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期貨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五、受益人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七、期貨信託基金之收益分配事項。
八、受益憑證之買回事項。
九、期貨信託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十、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十一、期貨信託基金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二、期貨信託契約之終止事項。
十三、受益人會議之召開事由、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並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前項第四款應記載信託監察人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期貨信託契約範本,應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