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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依第十條規定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者,應先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登載之事項變更時,應先經財政部許可及換發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