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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經營通關網路或依第九條規定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應先繳納審查費、測試驗證費及證照費;其費用標準如下: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六萬四千元。
二、測試驗證費:每件新臺幣二萬九千元。
三、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
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一、經營通關網路許可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
二、公司章程影本。
三、事業計畫書。
四、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階層人員之聘任及學經歷證明書,其中至少須四人以上分別具有通關、運輸或國際貿易業務之專門知識與經驗。
五、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種類及其業務簡介內容,含營業區域、使用者設備及使用者接入方式。
二、系統設備概況,含系統架構圖、機房設備接續圖、責任分界點及機房設備明細表。
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關自動化需求事項說明。
四、預定開始營業日。
五、申請經營業務所需資金來源及運用。
六、預定之收費基準。
七、申請經營業務未來三年營運量及收支預估。
八、與國內外網路連線者,應附雙方協議書影本,協議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雙方約定提供之業務種類。
(二)有效期間或終止條款。
(三)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九、系統備援計畫。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自財政部核准時起五年。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經營者應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繼續經營。
換發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之申請程序準用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