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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4及第三十五條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前項不可抗力災害損失之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未依前項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該管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原告主張養殖魚類遭寒流侵襲全部凍死一節,既未於災害發生後 15 日內 檢具有關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事經兩年,始提出區公所證 明書,請求免納所得稅,自屬無從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