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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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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第 10 條
審計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提取時,應製作筆錄,記明提取物之種類件數,並出具收據交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收執。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第 16 條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前二條之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