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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政府捐助(贈)
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之名詞意義如下:
一、政府原始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辦理設立登記時,政府
名列登記聲請書內,並載明為捐助(贈)人者。
二、政府捐助(贈)經費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
:指財團法人辦理設立登記時,依登記聲請書所載之財產總額或捐助
章程所載之捐助人及捐助財產總額中,由政府捐助達該財產總額百分
之二十以上者,或捐助及捐贈累計達該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三、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以上事業:指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合計投資數額,
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資本額:指各該事業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前項第二款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之認定基準,於財團法人,係於成立之初,以法院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為
準;成立後以其實際財產總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