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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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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10 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及第六條辦理退休者,退休金依下列規定
給與: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或屆齡延長服務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由退休人員就前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人員,除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外,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