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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符合第六條受訓資格條件人員,經發現其遴選之評定項目漏未評分或各項評分及積分計算錯誤者,致應列入而未列入當年度受訓時,除有可歸責其本人之事由者外,得經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依前條召開甄審委員會審核後,由各主管機關函經保訓會同意於次年度直接調訓。但其名額應計入各主管機關次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者,得參加本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
二、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轉任公務人員,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
三、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
前項所定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規定不得作為晉升職等及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考績、年資,均不得作為第一項規定之考績、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