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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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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第 10 條
外國人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所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分別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一階段考試。第一試或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始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二階段考試。六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
第 5 條
應考人有醫師法第五條各款、藥師法第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應考人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