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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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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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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 10 條
非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限制,並且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