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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EN
系統經營者收費不當而有損害訂戶權益或有損害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之。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