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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EN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該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之。
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本會委員應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相關會務。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委員會議審議第三條或第九條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行政命令、行政計畫或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訂定、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
三、通訊傳播網路設置之監督管理。
四、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
五、通訊傳播傳輸及網際網路內容分級制度及其他法律規定事項之規範。
六、通訊傳播競爭秩序之維護。
七、通訊傳播事業間重大爭議及消費者保護事宜之處理。
八、通訊傳播監理境外事務及國際交流合作之處理。
九、傳播事業及網際網路傳播相關基金之監督管理。
十、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及裁決。
十一、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十二、其他通訊傳播事項之監理。

本會所掌理事務,除經委員會議決議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責者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
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不得為前項之授權: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三、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四、網際網路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五、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六、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
七、編制表、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八、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九、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以外單位主管任免之遴報,由主任委員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