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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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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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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10 條
繳費義務人未依前條規定提報相關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其運作情形、查核結果或其他有關資料,核定其應繳納之海洋污染防治費。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海洋污染防治費查核作業,得通知繳費義務人於十五日內提報下列資料:
一、海洋棄置物種類、數量及作業船舶進出港口紀錄等相關資料。
二、實際接收、運輸原油於第三方公證行簽認之貨物裝卸證明文件。
三、其他指定之文件。
繳費義務人因正當理由未能依限提報時,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