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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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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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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第 10 條
受獎勵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或撤銷其獎勵資格,並追繳其獎勵金:
一、受獎勵產品在碳標籤或減碳標籤有效期限內,發現該產品碳足跡有增加逾百分之三。
二、依第四條提出之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
第 4 條
事業申請低碳產品獎勵,於取得碳標籤、減碳標籤或展期碳標籤使用權一年內,得檢具下列文件,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獎勵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
二、減碳方式、減碳量及減碳比例之證明文件。
三、碳標籤或減碳標籤證書影本。
四、屬前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原則文件。
五、申請日前一年內無第二條所列情形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