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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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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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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EN
第 10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排放量調查及統計成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全國排放量統計。
前項排放量調查及統計成果,應包括前二年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或碳匯量,及其活動數據或排放係數。
氣候變遷因應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13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