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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 EN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得設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並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階段管制目標,於召開公聽會前,應將舉行公聽會之日期、地點及方式等事項,於舉行之日前三十日,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周知;並得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周知期間內,以書面或網際網路方式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提出意見送中央主管機關參考,由中央主管機關併同階段管制目標報行政院。
階段管制目標應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其內容包括:
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二、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氣候變遷因應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原住民族權益、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
二、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三、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
四、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六、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七、納入因應氣候變遷風險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八、為推動自然碳匯,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原住民族地區內之自然碳匯,該區域內新增碳匯之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或限制,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及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