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四條發布之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之等級,執行區域防制措施。
指定公私場所應依第四條發布之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之等級,執行其應變計畫。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3 日 )
第 4 條
於空氣品質預報資料顯示隔日各空氣品質區空氣品質可能達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該空氣品質區內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發布對應類別等級之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
於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達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且預測未來十二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空氣品質監測站涵蓋區域,發布對應類別等級之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