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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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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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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 10 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之未就業青年,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 )
第 9 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三、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三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