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符合本準則規定之專業人員應申請資格認證證明,其證明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專業人員於取得資格認證證明後,每三年接受下列各款繼續教育,合計應達六十小時以上,並於三年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資格認證證明更新: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相關法規課程。
三、專業倫理課程。
四、專業品質課程。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課程,合計應達六小時;逾六小時者,以六小時計。
專業人員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完成之專業訓練,不計入第二項繼續教育課程。
第二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及時數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專業機關(構)、團體辦理。
專業人員符合第二項規定者,發給三年效期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就業服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
二、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
三、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工關係、人力資源、心理或輔導、長期照護之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
四、非屬前款所定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上或取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證明。
五、高中(職)畢業,且從事就業服務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工作三年以上,並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上。
本準則施行前進用之就業服務助理員,應於就業服務督導之指導下,協助辦理就業服務事項。
第一項就業服務員至遲應於初次進用後一年內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始得繼續提供服務。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後一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