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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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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10 條
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
三、身心障礙者之投保證明、僱用證明、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相關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
第 8 條
為排除工作障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下列單位或人員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一、雇主。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身心障礙者因就業所需,得申請補助就業輔具。
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者,不得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