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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EN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被保險人符合前條申請條件者,於前條職能復健服務完成後,備具下列書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職能復健津貼:
一、申請書。
二、認可醫療機構或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
三、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