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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第二條所定檢查之費用,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該標準未列者,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檢查費用,由辦理檢查之醫療機構向保險人申請,保險人審核應核付費用,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支付,並由保險人償付之。
第一項費用之預撥,準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辦理。
依本法六十三條第一項得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有害作業,如附表一。
依本法六十三條第二項得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之有害作業,如附表二。
前二項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之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項目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