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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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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 10 條
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第四條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下列血中鉛濃度區分風險等級,但經醫師評估須調整風險等級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級管理:血中鉛濃度低於五 μg/dl 者。
二、第二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五 μg/dl 以上未達十 μg/dl。
三、第三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十 μg/dl 以上者。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
第 4 條
具有鉛作業之事業中,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者,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