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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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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EN
第 10 條
本貸款之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核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但符合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者,其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貸款人依第八條規定再申請本貸款者,其首次、再次及第三次貸款核給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前項規定之最高額度。
本貸款每次貸款期間最長七年,貸款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本部得於每次貸款期間內,給予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一年。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
EN
第 6 條
前條第三款所稱事業,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依法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二、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並依法完成立案登記。
三、商業登記法第五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
第 8 條
本貸款申請人經核給貸款者(以下簡稱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得以同一所營事業,再申請本貸款。但以二次為限。
再申請本貸款者,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七款所定文件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