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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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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EN
第 10 條
審議會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但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召開者,不在此限。
最低工資之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未能達成共識者,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
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最低工資審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行政院不予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不予核定函之日起三十日內,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依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