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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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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EN
第 10 條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積存金額及依第八條計算分配之金額,應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予以揭示。
前項依第八條計算分配金額揭示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
EN
第 8 條
本基金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盈虧分配基準日,並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三個月內,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盈虧分配。
前項盈虧分配,依本基金當年度損益乘以個別勞工退休金專戶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後,除以本基金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所得金額分配。
前項金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二個月內,通知勞保局本基金當年度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