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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合格勘損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書:
一、允諾他人假用其名義執行職務。
二、因故意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害。
三、執行業務時違反業務相關法令。
四、作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五、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六、對於查勘案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七、藉勘災損失認定而為其他不法行為,或意圖為自己或被保險人之利益,提供不實勘損報告以領取保險理賠,顯示其不適合擔任合格勘損人員。
八、有第七條規定情事之一或未依前條第四款迴避。
前項第五款之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
合格勘損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勘損業務:
一、出示合格勘損人員證明文件表明身分。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勘損原則,以公平、公正之超然獨立原則,進行勘損。
三、勘損人員有二人以上者,其結果應予協調並獲一致結論。
四、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如為其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