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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級理賠金額為保險金額;第二級理賠金額為保險金額之一半。每頭被保險豬隻事故死亡時,體重五十公斤以上者,以第一級理賠金額賠償,第一級最高累計賠償限額用盡時,得以第二級理賠金額賠償。體重四十公斤以上未達五十公斤者,限於以第二級理賠金額賠償。
二、政府依法撲殺死亡者,應依前款規定計算,再扣除被保險豬隻經政府給予之補償金後,給予理賠。
三、同一要保人於同一保險期間之總理賠金額,以該期保險費百分之八十三點三三為上限,賠滿即不再理賠。
保險契約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應由保險人指派獸醫人員或承辦保險業務人員查驗。但本法第二十一條施行後,由該條規定之勘損人員查驗。
農業保險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辦理農業保險損失認定之勘損人員,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或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辦理之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
依前項規定取得合格證書之勘損人員名單,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公開於資訊網路。
主管機關應建立農業保險事故之勘查原則,必要時應協助辦理損失程度認定相關事宜。
第一項勘損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人才資料庫建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