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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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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0 條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農會、漁會受理申請補助,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七日內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漁會轉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
第 9 條
前條養殖業者申請保險費補助,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交由投保標的所在地之基層漁會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但投保標的所在地未設置基層漁會者,交由基層農會辦理:
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為公司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四、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或專用漁業權之入漁權影本或區劃漁業權影本。
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申報。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