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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取得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船數,未達當年度船數限額時,主管機關得公告由取得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資格者提出申請,不受第八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
申請前項作業許可之漁船,超過船數限額時,由鮪魚公會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報送主管機關依序遞補許可。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 EN
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第六條規定之文件,依下列程序及期限辦理:
一、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由鮪魚公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二、經營者非為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三、我國籍運搬船之經營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