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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輸入漁船,應檢附左列文件,申請船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申請書。
二、漁船輸出國之船舶國籍證書影本。
三、有效期限內之船舶安全檢查合格文件。
四、船舶佈置圖說。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漁業人經營漁業使用漁船者,其漁船之建造、改造或租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漁船之輸出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依貿易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漁船之建造、改造、租賃及前項主管機關許可權限、同意輸出入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