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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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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森林法施行細則
EN
第 10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為限制或禁止處分時,應公告之,並通知森林所有人、土地所有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得依森林所在地之狀況,指定一定處所及期間,限制或禁止草皮、樹根、草根之採取或採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