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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意外損失,指農產品於共同運銷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之必需費用,得向貨主收取代辦費;其收費標準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農民團體為分攤農產品在共同運銷過程中所產生之意外損失,得訂定辦法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在各類貨主應得之貨款中提存互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