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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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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肥料管理法
EN
第 10 條
肥料業者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應檢具肥料登記證及有關文件、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登記證。
二、停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三、復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
肥料管理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30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補發、換發肥料登記證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歇業、停業、復業、變更登記或換證者。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