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委由公糧業者辦理公糧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事項時,應簽訂契約,公糧業者並應提供擔保。
糧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公糧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主管機關得委由公糧業者辦理。
前項公糧業者與其經管倉庫應具備之條件、公糧之經收、保管、加工、撥付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